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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偿献血是指健康适龄公民向血站自愿提供自身血液而不收取任何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 全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到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 第五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及医疗卫生工作者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第七条 无偿献血活动的宣传和组织动员、无偿献血公民用血费用报销、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和单位的表彰奖励等专项资金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确保辖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量基本平衡。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的总体规划; (二)对下级政府和派出机构无偿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三)对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规划、管理和监督血站的采供血业务; (三)对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查处无偿献血、血站采供血和医疗机构用血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五)统一规划和设置采血网点。 第十条 市、县区无偿献血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普及无偿献血重要意义和科学知识; (二)制定无偿献血年度工作计划,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 (三)负责无偿献血证的管理及无偿献血统计工作; (四)总结无偿献血工作经验,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五)开展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献血的组织动员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