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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为加强血站合理设置,指导各地做好《血站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完善血站服务体系,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血站管理办法》中的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一、血站设置规划总体目标 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血站服务体系,确保血站服务体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相一致,与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相协调,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评估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和发展状况,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规划辖区内血站,合理配置血站资源,逐步建立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沉”的血站服务模式,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实施血站规范化管理,加强各级血站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实现区域内各级血站分工协作,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充足和有效。 二、血站设置规划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各地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发展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坚持血站的公益性。《规划》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衔接,政府应当将其中与血站设置有关的要求,通过血站设置规划予以落实。 (二)科学发展原则。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构建布局合理、安全高效的血站服务体系,推动血液事业科学发展。各地应当统筹规划血站及其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明确功能任务、数量布局、服务区域范围。 (三)服务可及原则。血站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重点加强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血液供应保障,实现血液供应全覆盖。 (四)安全有效原则。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提高血液安全保障能力,通过规划设置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三、血站服务体系设置标准 (一)血液中心。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只设一个血液中心,一般设在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承担省级行政区域内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血液中心实验室应当承担区域集中化检测任务。 (二)中心血站。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可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中心血站,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因采血量和地域面积较大,在规划血液中心承担集中化检测任务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数量、采供血数量、地域特点、交通运输状况、血站分布密度以及检测技术水平等,统筹规划承担血液集中化检测任务的中心血站。 |